7月9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向江門市新會區銀湖紙業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銀湖紙業從2014年到2019年投產了6條紙板生產線,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5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經調查,發現你(單位)有6條紙板生產線從2014年5月至2019年8月陸續建成投入生產至今,該建設項目為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你(單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江門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4份等,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江門市新會銀湖紙業有限公司造紙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復印件、新會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江門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復印件、關于江門市新會區新廣福造紙廠廢水限期治理項目驗收意見的函復印件、關于江門市新會區銀湖紙業有限公司廢水處理系統升級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復印件、江門市新會區銀湖紙業有限公司紙板線安裝調試時間、考勤表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上述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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