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杏花樓食品集團是上海老字號品牌,其月餅憑借著獨特的配方,一直受到消費者青睞。2021年2月1日,因月餅過度包裝,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情形,上海杏花樓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杏花樓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被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起訴,要求其停止對生態環境的侵害,并回收市面上銷售的、不符合國家包裝標準的月餅。 
8月3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綠發會了解到,一審判決中,法院雖認定其有過度包裝行為,但卻不認為過度包裝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侵害,最終只判決上海杏花樓支付相關合理費用3萬元。目前綠發會已提出上訴。 月餅過度包裝老字號被指侵害生態環境 上海杏花樓是上海的知名老字號品牌,已有近百年歷史,其中又以月餅最為出名。今年2月1日,因月餅被指過度包裝,上海杏花樓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杏花樓食品營銷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簡稱為上海杏花樓)被綠發會起訴。 綠發會相關負責人馬勇介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月餅的包裝不得超過3層,而上海杏花樓的月餅包裝經鑒定已達4層,顯然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過度包裝也勢必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后期若包裝處理不當,也會引起環境污染等情況的發生。 據綠發會提供的證據顯示,2020年9月9日,綠發會通過電商平臺“杏花樓食品旗艦店”渠道購買了上海杏花樓的數款月餅,經具有檢驗資質的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其中一款杏花樓花語月月餅包裝禮盒層數為4層,已經超過了現行國家強制性標準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所規定的3層。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綠發會提到的這款月餅包裝,由塑料內盒、密封袋、單包裝盒和禮盒組成,一個禮盒中共有4塊獨立包裝的月餅。 
綠發會認為,上海杏花樓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存在過度包裝的月餅禮盒,浪費了有限的資源,如多余的包裝物處置不當,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為此,綠發會希望法院判令上海杏花樓立即停止對生態環境的侵害,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包裝標準的月餅;立即回收市面上銷售的、不符合國家包裝標準的月餅,消除對環境的危害;同時依法判令上海杏花樓采取措施修復或替代性修復因其違法行為而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不能修復的,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全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綠發會提交證據顯示,上海杏花樓月餅包裝為4層,明顯違反國家強制規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杏花樓稱事出有因已自行整改 5月20日,此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對于綠發會的訴訟請求,上海杏花樓則認為其過度包裝是事出有因。 庭審中,上海杏花樓表示,涉案月餅的過度包裝事出有因。此前因消費者投訴,經快遞送達的月餅外層紙盒被雨水淋濕損壞,疊加疫情原因,造成消費者對于月餅食品安全問題的嚴重擔憂。為此,上海杏花樓公司才在之后部分花語月月餅的生產過程中臨時在紙盒包裝外添加了一層塑封膜,該行為純屬疫情背景下的應急行為,持續時間短,添加封膜的月餅數量極其有限。且封膜材質為可回收、可利用材質,不存在對環境造成損害或具有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現實危險。 上海杏花樓還提到,早于2020年中秋前就自行召回了包裝超標月餅,已經自行改正錯誤。另外,2019—2020年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杏花樓上市銷售的各品種月餅抽樣檢查的報告和抽檢結果均顯示,并不存在為追求豪華浪費資源,過度包裝的情形。上海杏花樓還當庭承諾,今后一定引以為戒,吸取教訓,絕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 對于綠發會提出召回不符合標準的月餅及進行生態修復的訴求,上海杏花樓認為其沒有實施環境侵權的行為,且月餅有鮮明的季節特征,綠發會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 法院認為不存在侵害生態環境行為綠發會上訴 據上海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滬03民初10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綠發會提供的現有在案證據僅能證明花語月月餅的包裝層數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存在多一層包裝的情況,但多出來的包裝物雖屬固體廢物,增加了生活垃圾的總量,但并不能將其等同于污染物,更不能簡單認為上海杏花樓的違規行為就造成了環境侵權。且無證據證明上海杏花樓已單獨或相互結合對大氣、水體或土壤造成環境污染或具有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高度現實危險,因此,不存在構成環境侵權。 同時法院認為,月餅生產銷售具有鮮明的季節特征,2020年的月餅生產、銷售早已結束,2021年的月餅生產、銷售季尚未來臨,且上海杏花樓去年中秋節前就自行停止了銷售的行為,故訴訟目的已經實現。另外月餅是具有一定保質期的食品,去年生產的月餅已到期,消費者應該早已將其進行了處理,因此召回的訴訟請求沒有履行的現實可能性。 
對于綠發會請求判令上海杏花樓采取措施修復或替代性修復因其違法行為而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等訴求,因尚沒有證據證明上海杏花樓對大氣、水流或土壤造成的具體損害及造成環境損害的具體區域,且缺乏相關證據佐證,法院亦無法進行鑒定評估,因此,法院認為上海杏花樓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有關包裝層數的國家強制性行政規定,但未構成環境侵權,也沒有造成環境損害結果或具有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高度現實危險。 最終法院判定,因上海杏花樓自愿承擔公益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0元,故判決,上海杏花樓向綠發會支付30000元,駁回綠發會的其它訴訟請求。 對于判決結果,綠發會相關負責人認為,污染物按形態可分為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電磁輻射等,“固體廢(棄)物”顯然是污染物的一種。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環境侵權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綠發會已經提交了上海杏花樓違反法律、具有對環境造成損害風險的初步證據,那么應當由上海杏花樓來證明自己的行為并沒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者不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損害風險。但本案中,上海杏花樓并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這些過度的包裝物如何沒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者不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損害風險。 目前,綠發會已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