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于近日印發了《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并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對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將有助于改變長期以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明的現狀。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職責,同時還較為明確地界定和細化了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管”的職責與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監管”的職責。其中,環保部門承擔著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規定,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進行監督考核,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等12項職責。發改、工信、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其他17個部門則按照職責范圍,各司其職。相關部門應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等舉報方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
《規定》明確了企事業單位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負責,并就企事業單位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制定環境保護規劃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規定》還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或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不依法采取必要應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諉采取應急措施,致使事件擴大以及延誤事件處理的直接責任人將進行嚴肅查處。